引子 人大代表迟夙生女士提议,删除《刑法》第358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359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这项提案被外界称作“卖淫合法化”提案,迟夙生女士对此表示认可。她认为,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在卖淫合法化之后,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客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当被问及对该提案的命运时,她苦笑:“枪毙”的可能性很大。
看到这份提案,我的第一感觉是: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的脚步加快了,这样的提案如果在上世纪提出,政治前途恐怕要画上句号了。
我是不同意这份提案的,逻辑上有这么两点,第一与“八荣八耻”向左,而我是赞成“八荣八耻”的;第二,人大代表应该是替人民说话,而我听到的人民声音不是这样的,他们说迟女士是在为小姐说话。
在论据上,迟女士的观点也很难站住脚。迟女士对这份提案的论据解释是,1.严刑峻法下,尚不能抑制卖淫嫖娼,却有逐渐蔓延之势,堵不如疏;2.艾滋病的猖獗,与卖淫嫖娼有关系。合法化后,将提高门槛准入,有病者将严禁从事性工作;3.保护性工作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她们被嫖客拐卖、勒索、杀害;4.产业化(这条建议不是迟女士提出了,但她对此表示同意)。下面我逐条分解:
先说第一条:因为堵不住所以要疏。在中国社会中流传着这样一条很八卦理论:“堵不如疏”,并以大禹治水为例。这其实是一个误区。阅读大禹治水的故事,其完整的描述应该是:如果堵不行的话可以采用疏。这才是完整的意义。假如鲧的堵成功了,那么大禹也就没必要去疏了。同时这个故事让后人明白,在操作层面上,“疏”可能比“堵”更难。禹治水13年,三过家门而不入,耗尽心血与体力,其努力程度不比堵少一点。迟女士建议卖淫合法化,理由是已经“堵不住”不如放开。我们假设目前已经“堵不住”,那么合法化该不该称作“疏”呢?我认为不是的,首先,卖淫现象堵得住与堵不住,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堵的态度。态度坚决就一定能堵住。其次,迟女士的做法说到底不是在“疏”,看上去倒像是“开闸放水”“水漫金山”,这跟疏挨不上。
合法化意味着,卖淫跟卖冰激凌一样,只要器官正常谁都能够“快速开业”,那么公序良俗怎么看?礼义廉耻还要不要?妇女的社会地位如何保障?目前性从业人员大约1500万(据说更多),合法化后有多少?庞大的、合法的从业者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健康问题,艾滋病防范,政府腐败控制等如何解决。这不是在“疏”,是在饮鸩止渴。另外,我们退一万步讲,现在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按照迟女士的理论,是不是要变堵为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