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芸父母的叙述,事发时陈芸持工作牌在会所上班,平时通过IC卡进行打卡,在会所亦有专用更衣箱。这一切说明陈芸与会所之间存在关系。虽然经过劳动仲裁认定会所与陈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确从2011年12月就开始了。
对此,会所却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会所表示,陈芸所持的IC卡是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办理给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并不是会所的工作证件。原告所称的专用更衣箱其实是类似超市门口的储物柜,任何人投入一元硬币就可以使用。
最为重要的是,会所并不支付陈芸任何报酬,陈芸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我们听说,事发当天,陈芸给客人提供服务而拿到了4900多元的小费。对于客人给多少小费、死者是否拿到小费,会所是不进行管理的,会所只是提供一个场所而已。对会所而言,是赚取客人消费的酒水费及场地费。”
针锋相对的是,陈芸父母表示,陈芸的工作一方面是为了自己的生计,另一方面也为会所带来可观的利润。“当晚另外两名被告在会所消费金额高达13000多元(包括小费)。”原告代理人表示,陈芸由会所安排工作,每次工作完,由客人支付小费400元。因此虽然陈芸和会所之间不进行直接的现金结算,但根据2006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指导意见,服务性行业的小费也属于其工资报酬。因此,原告认为,事实上相当于陈芸与会所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费来代替雇佣酬金。
此外,原告认为陈芸严重醉酒后,会所作为经营单位在管理其经营场所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客人的不当劝酒行为持放任态度,会所工作人员在晚上12点时就已经知道有人严重醉酒,而会所作为经营方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
会所则表示,事发后会所有工作人员陪同陈芸到医院直到4月30日早晨6点多,见无大碍后才离开。谁知9点多,陈芸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会所认为,不应当将酒精中毒和窒息并列为死亡原因,酒精中毒并不导致死亡,而当时陈芸一开始送进医院并不需要抢救,反而是早晨9点多因出现窒息而进行抢救,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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