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婚姻的终结。当人们感到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以离婚的方式解除痛苦,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但是,我们并不赞成轻率的,不负责任的离婚,因为离婚毕竟会给当事人及其子女带来心理上的创伤,而且也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当婚姻无法持续、离婚成了唯一选择时,当事双方应注意一些必要的礼仪,做到文明行事。 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都自愿离婚,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一种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 无论哪种形式的离婚,男女双方都要做到心平气和,好聚好散。恩格斯曾说过,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失去了爱情,意味着婚姻的死亡。从本质上讲,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是对自己和他人的欺骗,因而是不道德的,在这种婚姻中,双方得到的不是幸福,而是痛苦。这种婚姻的终结与其说是婚姻悲剧,不如说是婚姻悲剧的结束。有了这种思想认识,就能正确对待离婚。 第一,临别时,双方应对共同生活的岁月中对方给自己的帮助和快乐表示谢意,祝愿对方在今后的日子里能找到如意的伴侣。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生活中有许多 不快和心酸,但此时不应向对方发泄愤懑,而应理智地对待对方。现在的夫妻在离婚时一起吃一顿“告别饭”,握手而散,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第二,对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应尽量协商分割,本着平等、方便生活、有利于事业的原则进行。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因此,任何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于己方为由而剥夺他方的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要照顾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或离婚后可能生活困难的一方。 第三,有未成年子女的,男女双方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子女做出妥善的安排。无论是从血缘还是从法律上讲,夫妻的离异并不改变其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不得因离婚而逃避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做父母的应尽力给子女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父母离婚是他们的权利,是他们在失去感情基础后被迫作出的抉择,这并不影响他们对自己的爱,父母仍是自己的父母,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子女的心灵创伤。 第四,离婚后,双方应以同志、朋友式的关系相处,不应视对方为陌路人,更不应视对方为仇敌。如有子女,不应干涉子女与对方的交往,更不应有意破坏子女与对方的感情。离婚后,双方或一方再婚时,应注意不能与前夫或前妻过于亲密,以防再婚配偶猜忌,从而影响新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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